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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因本次交易财务数据更新需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补充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6-00074号”《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对公司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出具了“大信阅字[2021]第6-00002号”《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公司编制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二、《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的更新系因财务数据更新,不涉及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三、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审计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和《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相关议案及文件,并在充分了解相关背景信息前提下,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相关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四、《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后实施。(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万志瑾、余新培、史忠良、胡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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