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洪城水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20-060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6月15日,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城水业”)刊登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署《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并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终止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义务,东方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接。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申万宏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申万宏源与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申万宏源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申万宏源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景德镇洪城环保有限公司、申万宏源与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63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7,918,725股新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结合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最终确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2,559,72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86元,募集资金总额893,999,994.36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7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第6-000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景德镇洪城环保有限公司、申万宏源分别与各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系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的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0年6月15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人开户行账号金额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791900059810107171,559,126.25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791913583300039145,370,512.94
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2230000100000181743206.39
九江市八里湖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223000010000018186752,675,901.15
景德镇洪城环保有限公司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7919144538000661,755.93
合计369,607,502.66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900059810107,截至2020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171,559,126.2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昌市城北水厂二期工程项目、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项目景德

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进贤县生活污水处理厂第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浮梁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项目、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志丹、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专户

甲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913583300039,截至2020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145,370,512.94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新建樟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深度处理项目、万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丰城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续建与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信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工程项目、进贤县生活污水处理厂第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浮梁县污水处理厂扩容及提标改造项目、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志丹、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九江市八里湖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专户甲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九江市八里湖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30000100000181867,截至2020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52,675,901.15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新建九江县污水处理厂异地扩建(蛟滩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志丹、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专户

甲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30000100000181743,截至2020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206.39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新建九江市老鹳塘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志丹、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景德镇洪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914453800066,截至2020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1,755.93元。该专户仅

用于丙方新建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半年度对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志丹、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丁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戊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