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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水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1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HONGCHENG WATERWORKS CO.,LTD.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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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须知

一、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二)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中规定并宣布。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三)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表意见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并不得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四、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六规定,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作必要的解释: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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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通过警卫人员强制其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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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5月22日(星期三)14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5月22日(星期三)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6日

三、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 99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涛先生

六、主持人宣布股东出席情况、大会须知并宣布大会开始;

七、相关人员向大会报告议案,并审议本次会议议案;

?、洪城水业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关于选举洪城水业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洪城水业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八、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咨询,公司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提问;九、 会议表决: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工作人员清点表决票;

十、 会议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

十一、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十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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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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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原文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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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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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或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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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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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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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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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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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领薪水。

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领薪水。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领薪水。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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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但在公司快速增长时,考虑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按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熟低原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第一百六十五条??(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但在公司快速增长时,考虑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等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按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熟低原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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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

除上述补充修订条款外,现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章节号、条款号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现提请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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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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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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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9年5月19日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协商,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名额仍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含独立董事4名)。经拟推荐委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单位推荐委派,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为邵涛、邓建新、万义辉、肖壮、史晓华、万峰、魏桂生;同时公司董事会提名万志瑾、余新培、胡晓华、史忠良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以上提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在规定的五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因此可以按期召开股东大会,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详见????年?月?日洪城水业临????????号公告)?

1.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介2.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3.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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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邵 涛:男,1971 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南昌市自来水公司水质科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南营业处副处长;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南营业处副处长;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用水服务中心主任;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江西蓝天碧水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委员;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现任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邓建新: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昌市农牧局植保站助理农艺师;南昌市计委干部、农财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农财计划科科长、副主任、党组成员;南昌市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义辉: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昌市政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新余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肖 壮: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南昌市财政局干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干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证券业务部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江西蓝天碧水担保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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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安义市政公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义县市政公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史晓华: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工程硕士研究生导师。历任南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处副处长、处长;南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开发处副处长、处长;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现任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魏桂生: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南昌市自来水公司双港营业所副所长;南昌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制水公司副经理兼双港营业所副所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青云水厂厂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

万 锋: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南柴设计科科员;南昌市煤气公司生产科科员、营业处副主任、城北营业处主任、加压站站长(期间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经理助理(期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课程研修班学习)、副总经理、总经理;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万志瑾:女,1957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会计师。历任南昌化工厂财务科长、南昌银行 (现更名为江西银行)营业部主任、稽核(审计)部总经理、监事。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余新培: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民建成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副主任、系主任、副院长;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CIMA 个人会员。现任广西财经学院教授;江西国泰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源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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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晓华: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分校计算化学博士后研究员,美国孟菲斯大学计算化学博士后研究员,美国AutoZone Inc. 数据分析商业分析师,美国Merkle Inc.大数据分析与市场营销经理,中国Merkle Inc.大数据分析与市场营销高级总监,现任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大数据分析与市场营销总监。

史忠良:男,1944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教授(研究员)。历任江西财经学院副院长、院长、党组成员,研究员,江西财经大学校长、教授。现任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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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选举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将于2019年5月19日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与公司各股东协商,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名额仍按第六届监事会的结构产生,由三名监事组成。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股东单位推荐委派,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邱小平、刘顺保、魏锋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其中魏锋为职工代表监事。现将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以上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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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详见????年?月?日洪城水业临????????号公告)?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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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七届监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邱小平: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历任南昌公交总公司总经办副主任兼计划生育办主任、团委书记兼党办副主任、一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作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现任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刘顺保: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财务科长;生米大桥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部长;生米大桥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南昌市生米大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南昌市政公用集团财务部部长助理、南昌市政公用集团国际体育中心代建项目部副总经理;南昌市政公用集团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南昌市政公用集团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南昌市政公用集团财务部部长;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法务审计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现任南昌市政公用集团纪委副书记、法务审计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魏 锋: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博士学历。历任洪城环保生产技术部副部长。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城环保有限公司水务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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