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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兰微: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证券代码:600460 证券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2022-016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关于企

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财政部于2018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 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并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实施准则问答,公司将按照该收入实施准则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三)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以下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1、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2、对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执行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具体处理如下: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在首次执行日,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相关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1)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 目资产负债表
2020年12月31日新租赁准则 调整影响2021年1月1日
其他流动资产55,642,769.98-57,608.5855,585,161.40
使用权资产2,732,526.132,732,526.13
租赁负债1,904,246.691,904,246.6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73,669,509.53770,670.86474,440,180.39

(2)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为4.75%。

(3)对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采用的简化处理

① 对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合同,公司采用简化方法,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② 公司在计量租赁负债时,对于房屋租赁等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合同采用同一折现率;

③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④ 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实际行权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⑤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日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⑥ 首次执行日前发生租赁变更的,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简化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无显著影响。

3、对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低价值资产经营租赁合同,公司采用简化方法,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对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之二

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实施准则问答,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公司将按照上述收入实施准则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中列示。

根据上述收入实施准则问答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和核算,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同口径进行调整,其影响项目及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元

项 目2020年度合并利润表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营业成本3,317,410,760.6013,451,404.943,330,862,165.54
销售费用112,594,223.38-13,451,404.9499,142,818.44
项 目2020年度母公司利润表
调整前调整金额调整后
营业成本2,838,859,238.906,111,949.532,844,971,188.43
销售费用39,147,168.97-6,111,949.5333,035,219.44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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