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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股份: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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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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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博通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455;

王 萍,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蔡启龙,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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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根据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11月12日提交披露的《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投资校园二期建设的议案》及补充公告,自2022年3月起,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成立校园二期建设领导小组,开始校园二期建设的筹备、组织、协调等工作,并于2022年9月26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公司公告,本次投资校园二期建设的目前概算金额,包括购买二期土地

70.516亩、价款5,944.50万元,二期建设图书馆和学生宿舍各一栋楼、工程建设投资65,638.45万元。上述两项合计建设投资为71,582.95万元,占2022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97.64%,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监管督促,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3日、11月20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根据公司于2023年11月12日披露的公告,校园二期建设尚未开始工程施工。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启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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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时任董事会秘书蔡启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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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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