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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3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的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直属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制订董事、监事报酬及奖励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修订前修订后
方案,决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直属部门负责人的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二)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直属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制订董事、监事报酬及奖励方案,决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直属部门负责人的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三)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三)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五十三条(三)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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