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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特: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规范金融衍生业务运作,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业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所属单位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代管公司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管理权的联合营公司。

境内外监管机构对相关金融衍生业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在境内外从事的货币类、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品种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公司不开展运费类衍生业务。

货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大宗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金融衍

生业务,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业务计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年度业务计划范围内,对实际业务操作方案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司设立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副组长由财务部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财务部、采购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法律商务部、监督审计部、战略发展部,对公司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进公司金融衍生业务专业化集中管理,确定金融衍生业务操作平台;

(三)组织审核各单位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组织审查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并根据公司操作金融衍生交易的整体部署指定具体操作金融衍生业务单位的名单;

(四)组织编制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及公司金融衍生业务情况报告;

(五)组织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业务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工作;

(六)监测金融衍生业务资金,特别是保证金;

(七)对所属单位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货币类衍生业务专业主管部门,采购管理部是商品类衍生业务的专业主管部门。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公司相关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相关品类衍生业务的专业化集中管理;

(二)具体审核相关品类的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

(三)具体编制相关品类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及业务情况报告;

(四)对相关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指导审核所属单位风控制度、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

(五)对所属单位相关品类衍生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指导公司及所属单位内控体系建设,将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内部控制年度评价,对衍生业务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将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纳入公司重大风险季度监测范畴。

第十条 公司法律商务部负责对金融衍生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监督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金融衍生业务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公司金融衍生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的相关要求,建立衍生业务监控信息系统,履行金融衍生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审批程序,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专业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实施专业化集中管理,同类金融衍生业务由统一操作平台进行集中操作,统一操作平台由上级管理单位指定。确实无法纳入统一操作平台的,应当经上级管理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业务的单位应当向上级管理单位申请金融衍生业务资质核准。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人员、交易人员、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立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统一审核各单位金融衍生业务操作资质,

充分论证衍生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衍生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由公司统一报上级管理单位申请核准。

金融衍生业务操作资质申请包括以下内容:拟开展衍生业务操作的类型,具体的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开展衍生业务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说明;衍生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核准事项变更时,公司应当重新按程序报批。各单位不得将衍生业务资质转授其他单位(含下属单位)。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可直接操作金融衍生业务。需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单位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交易制度及流程的规定,履行本单位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公司统一进行后续审批和操作。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控制经营风险、降低风险敞口为目的,坚持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的套期保值原则,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品种应当与公司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

风险可认知、市值易计算。持仓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或对应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期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各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一)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

(二)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

保值规模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考核金融衍生业务时,应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价,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五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金融衍生业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财务部负责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套期保值原则,组织编制公司整体的衍生业务年度业务计划(含所属单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资产负债率不符合管理要求、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单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列明拟保值的实货品种、实货规模、衍生业务品种及保值规模等,并按不同交易品种的需要注明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风险管理人员应严格评估相关风险,特别是场外业务,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年度业务计划安排,评估衍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形成评估结果按要求报上级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批准的年度业务计划外开展或变相开展任何衍生业务交易。确实需要新增业务的,应当及时提出年度计划调整的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操作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操作平台、交易对手签订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规范开展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业务交易风险,按照职责权限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业务交易操作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等,掌握有关衍生业务风险状况的信息,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董事会授权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三十一条 交易人员应当根据年度业务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经风险管理人员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对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人员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三十二条 开展场外业务时,工作小组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进行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优先使用上级管理单位库内或指定的交易对手。如上级管理单位无库内或指定的交易对手,则工作小组应履行相关评估工作。

对于场外交易的交易对手,工作小组应当严格审核并动态评估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和履约能力;对于场外交易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国际及国内市场的惯例,并妥善设定履约担保、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以及合同生效条件、附加条件、保留条款、争议处理方式

等条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优先使用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代替保证金操作金融衍生交易。如确实需要交易保证金的,财务人员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按照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人员、交易人员和财务人员每月核对数据,并向工作小组组长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条件且选择运用套期会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或所属单位所在国别地区所对应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运用条件或不选择运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或所属单位所在国别地区所对应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与年度决算审计师充分沟通,并将金融衍生业务会计政策留档备案。公司原则上要求尽可能选择运用套期会计进行核算。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金融衍生业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七章 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机制,采用定量、定性的方法,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测预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衍生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及其他指令,严禁超限额交易。

公司应当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风险事项(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发现投机业务或存在其他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实施程序:

(一)紧急事件发生时,发现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工作小组

组长,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二)应急机制启动后,财务总监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日报制度,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八章 业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当定期报告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业务日常开展情况,每月末、每季度末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未开展金融衍生的单位进行“零申报”。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业务年度经营情况,公司每年3月31日前向上级管理单位报送专项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

如报告内容涉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对外披露的信息,应按照制度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于发现即日

进行紧急专项报告,并就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如达到《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管理规定》上报标准,还须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于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公司,将予以约谈、通报。对于上报信息严重失实、隐瞒资产损失以及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严肃问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按要求抽取部分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交易规模与企业经营需要和管理水平是否相符。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监督审计部组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专项审计,重点关注衍生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重点关注金融衍生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第五十条 对于内部监督发现的问题,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五十一条 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暂停金融衍生业务操

作,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操作细则开展业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十三条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有管辖权限的纪检机构;涉嫌其他犯罪问题,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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