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宇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董宇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我们认为:本次推选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宇航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6万份股票期权。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5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述《管理办法》以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5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6万份股票期权。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伟、谭劲松、许丽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