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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孙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5995.1844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针对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20年8月25日、2021年1月5日及2021年1月19日分别就涉及诉讼情况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03、2021 临-001、2021 临-007)。2022年1月14日,湘电上海国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983号),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序号案号受理机构起诉方被起 诉方案由诉讼金额(万元)目前进展 情况
1(2021)广东省高深圳前海湘电(上买卖5995.18448一审裁定驳
粤民终983号级人民法院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回原告的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合计5995.18448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开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43室法定代表人:赵亦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婧,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2、案件审理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深圳前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诉称:2019年4月4日,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银星牌木浆的《采购合同》,深圳前海支付了货款人民币4995.18448万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务,深圳前海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返还上述货款。

4、原告诉讼请求

(1)原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4861、单价:5200元、总金额4995.18448万元);

②如被告不能将会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

(2)一审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其与被告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判令湘电上海国贸返还深圳前海货款4995.1844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②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前海的起诉,深圳前海在上诉期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经下达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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