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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0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诉讼所处阶段:处于二审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次一审判决金额:支付越海公司货款15,490,119.4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披露了北京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公司”)起诉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偿还越海公司与亚都公司签订合同项下货款及违约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二、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越海公司诉被告亚都公司、第三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当庭申请将公司确定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在越海公司与亚都公司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后,本应由越海公司向亚都公司退还库存商品,亚都公司向越海公司退还货款。然,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显示,因进货渠道等因素,越海公司的部分库存商品并未直接退还给

亚都公司,而是通过由公司向越海公司回购库存商品,然后公司再退还给亚都公司的方式进行,故而越海公司与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公司与亚都公司签订相应的《订货单变更协议》。鉴于上述各方所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及《订货单变更协议》均合法有效,故各方亦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越海公司向公司主张诉请合同项下的货款15,490,119.4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公司将所收到的与亚都公司签订的诉请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元已支付给了越海公司,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越海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2,553,628.62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越海公司货款15,490,119.4元;

2、驳回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30,063元,由越海公司负担18,407元,由公司负担 111,6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越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或改判亚都公司直接向越海公司支付货款。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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