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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3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王维航先生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维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8号),具体内容如下:

“王维航:

我局关注到,你作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于2020年5月13日在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万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具体期间为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11月30日。你于2020年12月1日减持公司股份151.34万股,减持金额为1,480.77万元,该减持行为超过此前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1天。

你在公开披露减持计划后,未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减持时间区间实施减持,减持计划公告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准确。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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