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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维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8
关于对王维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6-18 来源:
〔2021〕88号 
王维航:
  我局关注到,你作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于2020年5月13日在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万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具体期间为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11月30日。你于2020年12月1日减持公司股份151.34万股,减持金额为1,480.77万元,该减持行为超过此前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1天。
  你在公开披露减持计划后,未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减持时间区间实施减持,减持计划公告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准确。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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