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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

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董监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

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

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上交

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或部分锁定。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交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

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上交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

自动解锁。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在董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没收违规所得。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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