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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有关于公司为间接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间接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
能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河南能源
提供反担保金额为 5.3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河南能源提
供担保余额为 3.935 亿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在郑州中信银行办理 10 亿元贷款业
务、郑州浦发银行 10 亿元贷款业务,此次贷款业务由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提供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根据河南能源
要求,公司需为该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拟将持有的义煤集团阳光矿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矿业”)100%股权进行质押,为河南能
源提供反担保。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为间接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因河南能源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河南能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回避了表决,经独立董事、
职工监事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 被反担保人情况暨关联方关系介绍
    (一)河南能源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国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
    注册资本:2,1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对能源、化工、金融、装备制造、物流、有色金属、
建筑、电力、水泥、交通运输、教育、房地产、租赁业等行业的投资
与管理;实业投资;煤炭(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
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煤炭、化工、金
属、装备制造等科学研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范
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河南能源资产总额 2,616.05 亿元,净
资产总额 484.49 亿元,2017 年 1-9 月份实现营业收入 1,183.68 亿
元,净利润 1.08 亿元。
    (二)河南能源与大有能源的关联关系
    河南能源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具体关系如下图: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66.55%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04%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 反担保标的基本情况
    (一) 阳光矿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义煤集团阳光矿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渑池县仰韶镇阳光村
    法定代表人:曹焕举
    注册资本:530030525.64 元
    主营业务:矿产品购销。
    阳光矿业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
额 58,244.44 万元,净资产总额 53,021.35 万元。
    四、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反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反担保。
    (二)反担保范围:
    1、质权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罚
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2、质权人为代偿追偿、实现反担保权利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评估费、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
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3、质权人因本次担保事宜的其他支出;
    4、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产生的违约金;
    5、资金占用损失(具体以质权人因担保事宜的全部支出为基数,
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算)。
    (三)反担保期间:
    1、担保期间自反担保合同生效时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后贰年止。若质权人代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款项和/或相关利息、
罚息,则担保期间至质权人代偿之日后贰年止。
    2、如主合同和/或其他合同调整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间随之调整,
调整后的担保期间为调整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上述反担保事项尚未签订反担保合同,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内
容为准。
    五、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3.935 亿元(不含本次反担保),
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62%。本次为河南能源提供反担保
金额为 5.3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57%。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反担保的形成原因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公司对此进行反担保,以平衡双方承担的风险,
属于公平公正的商业行为。此次交易是因公司为获取资金满足经营需
要而发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为间接控股股东河南
能源提供反担保是基于河南能源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发生的,是
对双方承担风险的平衡,属于公平公正的商业行为,公司因此获得资
金,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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