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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年9月5日(星期一),14时30分会议地点: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公司办公楼110会议室出席人员:1、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主持人:董事长 龚盛会议议程:

序号会议议程
第一项宣读会议须知
第二项说明并审议议案
第三项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
第四项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五项律师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
第六项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项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签署会议文件
第八项宣布会议结束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目录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 1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 1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17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18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 19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 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2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2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3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4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5

附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26

附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28

附3: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 29

会议须知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1、本次会议设会务处,负责会议筹备和组织等会务工作。

2、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请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发布,大会现场仅提供会议议程及公共借阅的会议文件。

4、有提问、质询或建议并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多名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发言人到大会会务席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每名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

5、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名称)及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有直接关系。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或建议,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6、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及操作程序等事项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抚顺特钢: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39)。

7、参会人员进入会场,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8、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如有违反,会务人员有权制止。

9、出席会议人员请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场,股东还需要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验证入场(具体需要携带的文件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抚顺特钢: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39)。

议案一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公司拟增加、修订章程部分条款,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同时将部分阿拉伯数字调整为汉字形式,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9]6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81332XR。第二条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9]6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81332XR。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表决。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贷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贷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低于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贷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且绝对金额低于4亿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金额低于4亿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贷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低于4亿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低于4亿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订)。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二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近届满,第七届董事会提名现任总经理孙立国先生换届选举后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2月对孙立国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尚未满36个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的规定,现将孙立国先生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及提名孙立国先生换届选举后继续担任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说明如下:

一、总经理候选人行政处罚情况

2019年12月,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孙立国先生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公司违法违规期间,孙立国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截至目前,公司曾存在的内部控制体系重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

二、总经理候选人提名原因

在公司2018年重整期间,为保证经营和发展的稳定,公司确立起以孙立国总经理为核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面对公司股票停牌,债务重组以及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等不利因素,孙立国先生带领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积极应对,妥善化解债权人、客户、政府、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危机,公司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以及以孙立国先生为核心的经营层的带领下逐步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公司内部已经形成了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技术研发、供应商协同、客户服务、降本创效、装备和工艺保证团队,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及客户满意度。

2021年度,在孙立国总经理的带领下,公司持续加大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的研究与开发,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经营业绩创造了自公司设立以来的最高水平。2022年,面对原材料价格、能源价格大幅上涨以及部分民品市场需求持续低迷等不利因素,孙立国总经理对内狠抓工艺优化、降本增效、成材率提升等重点工作,对外带领销售团队围绕国防军工、新能源等领域大力开发新产品及新市场,为实现“减产不减收入”的短期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孙立国先生先后在公司第一炼钢厂、第三炼钢厂、锻造厂担任厂长,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使孙立国先生不仅具有丰富的现场操作经验和理论水平,还对公司生产、设备、管理现状有深入的理解,长期从事技术研发和生产组织工作。近年来,孙立国先生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于2019年获“辽宁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董事会认为,留任孙立国先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以及管理团队的稳定至关重要。因此,董事会提名现任总经理孙立国先生换届选举后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三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准则进行部分修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四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五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六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部分修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七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部分修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八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部分修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九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十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近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正在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如下:

一、第八届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龚盛先生、钱正先生、孙久红先生、曹斌先生、祁勇先生、景向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 6 名候选人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与公司独立董事组成第八届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十一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近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正在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如下:

一、第八届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葛敏女士、兆文军先生、姚宏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与公司非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司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议案十二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临近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正在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届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情况如下:

(一)第八届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监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提名杜欣先生、孙峰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 2 名监事候选人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附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龚盛先生简历

龚盛先生,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先后荣获 2003-2005 年度苏州市劳动模范、2006年度江苏省劳动模范、2011-2012 年度全国企业信息工作先进个人、2015年度江苏经济十大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现任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常务执行董事、总裁,沙钢东北特钢集团董事长、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钱正先生简历

钱正先生,195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管理工程专业。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工会主席,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执行董事、总裁助理、投资部部长,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党总支书记。

现任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董事、总裁助理,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孙久红先生简历

孙久红先生,196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曾任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副总工程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特殊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沙钢东北特钢集团副总经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曹斌先生简历

曹斌先生,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曾任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董事,东北特殊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第一副总经理。

5、祁勇先生简历

祁勇先生,197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97 年毕业于燕山大学轧钢机械专业,2010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项目管理领域工程专业,工程硕士。曾任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东北特殊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

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6、景向先生简历

景向先生,1985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物流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设备贸易处处长协理,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沙钢国际新加坡公司审核处主管,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处合同执行负责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处业务洽谈负责人。

现任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供应处处长。

附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葛敏女士简历

葛敏女士,1969 年 11 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博士。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博士后研究人员。

现任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中国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青少年助学基金会法律顾问、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兆文军先生简历

兆文军先生,1966 年 11 月出生,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管理系,美国密歇根大学国家留学基金公派访问学者,大连理工大学金融与会计研究所副教授,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领域为公司治理。曾任大连显像管厂经济师,大连市体改委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企业并购部高级经理,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系副教授、副主任,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金融与会计研究所副所长。主持及参与辽宁省、大连市多项重要科研项目,多项科研成果在重要期刊发表,在企业资本运作方面具有深厚经验。

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金融与会计研究所副教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姚宏女士简历

姚宏女士,197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站博士后。

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3: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杜欣先生简历

杜欣先生,1982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2004 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2017 年毕业于吉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秘书,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秘书,东北特殊钢集团搬迁改造指挥部综合管理部部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处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办公室主任。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大连新工兴实业公司总经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孙峰先生简历

孙峰先生,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贸易经济专业。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审法务处处长协理。

现任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纪审法务处常务副处长、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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