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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0二二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该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及业务能力进行审核。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全体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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