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抚顺特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二0二二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四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由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