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拟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包括等级保护测评、综合业务平台、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推广、ERP项目升级推广项目等相关信息化项目合同,该非经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约为1011万元,是公司根据生产运营的实际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而进行的,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信息化,采购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了交易各方和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合规合理的。
公司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涉及的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林 刚 | 程国彬 | 王世权 | 高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