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李瑞光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林 刚 | 程国彬 | 王世权 | 高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