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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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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刊登于指定报刊和上交所网站,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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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节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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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遵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须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将会议决议资料报送公司上市交易所并将须予公告的决议在经交易所审核后公开披露。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项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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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股票发行(包含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回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收购、发行公司债券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22.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果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还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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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属于公司重要秘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履行严格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经指定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报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证券部备案。董事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制度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临时报告由董事长审核或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交所,经上交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需董事长签发的,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及时签发,可由总裁代为签发。

第三十五条 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或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文稿需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相关分管副总裁审核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相关人员起草。监事会授权监事会主席对相关公告文稿审核并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批示具体安排公司内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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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基本原则之一相违背的行为负责。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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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四十二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宜和与投资者联系的部门是证券部,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作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及会议记录的保管;

(三)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促使公司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证监会;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八)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九)公司章程、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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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其追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可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五十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 年。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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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

第九章 其他有关事项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按交易金额的大小及交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管理制度规定,采取不同的交易授权。对于经常发生的正常业务的费用等采用公司各单位、部门逐级审批制度;对非经常性业务交易,如对外投资、发行股票、资产重组、转让股权、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按不同的交易额由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董事会(空格要删除)股东大会审批。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质量、经济效益、内控制度、各项费用的支出以及资产保护等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规的意见。有重大违规行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披露。

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广东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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