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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泰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补充公告

2020年7月11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8),现公司就上述公告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杨树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树坪未报告股份变动情况,也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杨树坪为粤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杨树坪以投资者高某的名义分别认购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持盈11号、持盈15号和鑫鑫向荣37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持盈11号、持盈15号、鑫鑫37号),并成为持盈11号、持盈15号、鑫鑫37号的唯一劣后级投资者,享有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和投票权。2016年11月,持盈11号、持盈15号、鑫鑫37号持有人通过大宗交易合计购入粤泰控股减持的“粤泰股份”5,756.42万股,占粤泰股份总股本的4.54%。

(一)持盈11号

2016年11月9日,陕国投在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07××××0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068和深圳股东账户089××××569。

持盈11号2016年11月11日成立,规模21,000万元。高某认购7,000万元,成为持盈11号唯一的劣后级投资者,认购资金主要来自杨树坪,其他资金来源方与杨树坪存在借贷关系。

2016年11月11日、11月12日,持盈11号持有人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875万股、23.8万股,金额 20,988.27万元。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月3日,全部卖出,金额24,271.71万元。

(二)持盈15号

2016年11月9日,陕国投在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07××××0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B88××××084。

持盈15号2016年11月21日成立,规模27,000万元。高某认购7,000万元,成为持盈15号的唯一劣后级投资者,认购资金主要来自杨树坪,其他资金来源方与杨树坪存在借贷关系。

2016年11月22日,持盈15号持有人通过大宗交易买入2,090万股,金额26,961万元。2017年6月19日至12月14日,卖出166.51万股,金额1,262.80万元。截至调查日,余股4,013.49万股。

(三)鑫鑫37号

2016年11月9日,陕国投在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07××××0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273和深圳股东账户 089××××918。

鑫鑫37号2016年11月15日成立,规模21,000万元。高某认购7,000万元,成为鑫鑫37号唯一的劣后级投资者,认购资金主要来自杨树坪,其他资金来源方与杨树坪存在借贷关系。

2016年11月15日、11月22日,鑫鑫37号持有人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入1,465.62万股、302万股,金额20,984.93万元。2017年6月19日至12月25日全部卖出,金额22,767.27万元。

杨树坪作为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向粤泰股份董事会报告自己通过持盈11号、持盈15号、鑫鑫37号持有“粤泰股份”5,756.42万股的情况,未配合粤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杨树坪减持“粤泰股份”未履行报告和预披露义务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杨树坪控制的持盈11号、鑫鑫37号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粤泰股份”全部卖出;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杨树坪控制的持盈15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粤泰股份”166.51万股。上述减持所获资金供杨树坪本人使用。

杨树坪作为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在首次卖出“粤泰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粤泰股份公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历史成交明细、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杨树坪作为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持有“粤泰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时,未主动向粤泰股份董事会报送有关报告,未配合粤泰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杨树坪通过信托计划减持“粤泰股份”时,未履行报告和预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杨树坪对未向粤泰股份董事会报告持有“粤泰股份”发生较大变化的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责令杨树坪对减持“粤泰股份”未履行报告和预披露义务的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综上,责令杨树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涉及公司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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