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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涉及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预计2020年度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事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79,962,457.49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1,153,411,329.59元,盈余公积金为256,472,106.52元,资本公积金为2,095,786,312.04元。

2019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45,428,141.05元,截至2019年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973,479,438.03元,盈余公积金为251,744,612.86元,资本公积金为2,164,339,471.07元。

鉴于:

自2018年以来,由于受到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及“去杠杆”政策的影响,公司直接融资及房地产项目融资的渠道逐渐受阻。同时由于部分城市限价政策的影响,公司项目的开发及销售进度不及预期,因此导致公司自2018年开始出现流动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就部分资产与世茂集团的合作事宜,同时稳步推进并落实债务重组等事项,公司流动性风险已初步获得缓解。但截至目前,鉴于公司的融资能力并未完全恢复,因此公司目前仍不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

基于保持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考虑,同时又维护出资人的权益,经慎重讨论后,公司董事会提出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及派送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本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所需等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度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事项的议案》;鉴于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2020年仍有新增融资计划,由于该部分下属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除提供抵押物之外,仍有可能需要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直接、间接控股的下属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了操作方便,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提请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申请以下授权:授权本公司董事会2020年在公司担保余额人民币150亿元的限额内,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下属公司对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下属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包括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以后的借款担保),该授权只限于为本公司其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包括2019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其中为各全资下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7亿元的担保,为各控股下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3亿元的担保。

具体融资担保余额在股东大会授权权限内由董事会根据2020年生产经营情况机动分配。本次授权期限为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我们认为,公司所预计的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2020度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基于谨慎、稳健的经营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四、《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非、张晓峰、胡志勇

二O二O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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