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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1.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方便;2.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3.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要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4.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5.为了保证投资者电话咨询的质量和完整性,公司可视情况需要进行电话录音。

(二)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3.接待人员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4.接待中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5.接待人员在陪同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要进行登记。

(三)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参加业绩说明会的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3.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4.在实施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1.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留言的方式接受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2.在定期报告中应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

3.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审批后的公司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行业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4.公司网站上不得刊登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证e互动

1.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线上提问。

2.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六)媒体报道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该进行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

2.本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4.公司相关部门要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适当回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人员进行

来访登记。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相关部门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和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记载。接待活动备查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待活动中不论以何种方式一旦发布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属于公司的战略管理范畴,主要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分析研究。主要统计分析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量、资金量、投资偏好等;研究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分析员的需求及主要分析方法;追踪监管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建立反馈机制。持续关注投资者、分析师及财经媒体的反馈信息,了解市场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跟踪股东变化情况,通过周报、月报及不定期报告等形式,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三)信息沟通。包括按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咨询;举办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参加的现场或网上推介会;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行为、发展战略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观公正地反映本公司经营情况。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五)危机处理。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及时了解真实情况:

1.针对媒体的重大方面负面报道,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1)发现有对公司重大负面报道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汇报;

(2)跟踪媒体、判断负面报告对公司股票的影响,争取在影响尚未扩大之前处理问题;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对媒体报道的事项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监管部门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2.针对重大不利诉讼,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1)发生重大不利诉讼时,应及时进行披露,根据诉讼进展进行动态公告;

(2)诉讼判决后,应及时公告,同时就诉讼判决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3.针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1)接到处罚通知时,应及时公告;

(2)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3)若认为相关处罚不当,应根据相关程序及时进行申诉,同时将事情的进展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

4.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1)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2)预计出现年度亏损时,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3)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下滑或者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

(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网站中要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基本资料、新闻和公司公告内容,利用公司网站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建章立制,规划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有关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根据本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市场形势以及投资者关系现状,确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目标,并相应制定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路演推介、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八)本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要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各类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投资者动态数据库;

(五)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档案;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维护;特别是投资者动态数据库的监测管理,要及时将投资者变化情况提供给管理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2年4月版本)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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