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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盛和资源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2022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2022年6月13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和《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上述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信息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上,按照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所述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七条 所披露信息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信息披露

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引用的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范围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批准在公开发行债券的所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第十条 公司在债券获得注册或者备案发行时,应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债券本息兑付日至少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

(七)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八)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九)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券担保情况或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债务融资工具中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规定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

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规定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及分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指定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内部规章规定;组织开展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

(二)起草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负责公司债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四)负责联系中介机构做好有关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沟通工作;

(五)配合对外联络并收集和审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提供的有关重大事项信息;

(六)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董事会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本部门或者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行准备阶段,财务部组织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编制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相关发行文件,经证券部审核,履行完内部签章程序后,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发布;

(二)发行结束时,财务部负责审核主承销商提供的债券发行情况,经证券部审核并履行完内部签章程序后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债券付息及兑付的信息披露履行以下程序:

(一)付息。财务部拟定付息公告,经证券部审核并履行完内部签章程序后

发布。

(二)本金兑付。财务部拟定兑付公告,经证券部审核并履行完内部签章程序后发布。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履行完内部签批程序后,提交给相关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协助证券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及交易所同步披露。

(二)半年度报表、季度报表。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半年度报表、季度报表,履行内部签章程序后,交主承销商协助证券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媒体及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证券部报送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涉及债券的重大事项的未公开信息;

(二)证券部拟定重大事项的对外公告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定后,由证券部提交主承销商在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发布。

第四十二条 外部信息沟通与机制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得未公开信息。

(三)公司在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媒体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不晚于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债券未公开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等相关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是指: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其他知悉上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总部知悉上述未公开信息的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第四十六条 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害或影响,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其他保密工作应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部,证券部收到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提出专业意见,根据其性质对其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机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的资产。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证券部负责整理归档,并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第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其他档案管理工作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失职,使公司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采取处分的,证券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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