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6日召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促进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高,拟对公司《章程》进行部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为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为三至四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至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至四名。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主席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董事会主席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