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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于2020年1月1日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即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同时,本公司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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