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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编号:2020-031债券代码:110068 债券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同意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9年5月25日)进行如下修订:

原:“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原:“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个星期内,负责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证券部负责在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的20%的,要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个星期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负责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证券部负责在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的20%的,要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个星期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原:“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修改为:“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原第十五条后增加:“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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