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所有者权益部分新增项目“专项储备”项目;
2、利润表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调整;
新增项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本公司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9]6号文进行调整。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本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
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在施行日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追溯调整。执行新金融工具对本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