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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辖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股票证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监督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关联交易;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三)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合同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四)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股票证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收集、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 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股票证券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资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半年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股票证券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末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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