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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内部控制监督制度(2019年4月2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4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引导员工掌握公司内部控制要求,使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不定期)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管理层通过对内控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评估其执行效果,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管理层成立内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由企管部负责组织成立公司内控评价工作实施小组;名为“内控评价工作组”。内控评价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的定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监督程序

第七条 各事业部、子公司应每年进行内控制度自查,并向内控评价工作组汇报自查情况。

内控评价工作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监督检查,至少包括重要业务、财务事项,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

审计监察部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八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开展内部控制定期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计划,提交董事长审核通过后实施。

内控评价工作组开展内部控制定期监督工作,可以采取自行组织、外聘或外包等方式实施。

第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不定期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审计监察部开展内部控制非定期监督工作,可以采取谈话、现场考察、问卷调

查、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各公共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内控评价工作组和审计监察部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凭证、报表、操作流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公司内控评价工作组和审计监察部的谈话、调查等,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提问。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应将其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评价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应在每年度内部控制定期监督检查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告及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为依据,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告中应列明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和运行缺陷)和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内控评价工作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任何事项。

第十四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根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也应对此报告进行审议。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含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八)完善内控制度措施及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评价意见涉及事项进行核实,并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报告、记录和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以确保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将其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监察部应在不定期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审报告。

第四章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激励、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为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活动的积极性,公司鼓励员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内控评价工作组和审计监察部反应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对于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公共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之一。

由于相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内控评价工作组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由于内控评价工作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未被发现或提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由于审计监察部失职,导致内部控制缺陷未被发现或提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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