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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6

上证公监函〔2020〕0056号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陈贤俊,时任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年12月11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披露称,子公司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金公司)就与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路)和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萧山交运)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2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杭金公司与萧山公路、萧山交运达成协议,由萧山公路向杭金公司支付赔偿款4,115.77万元,预计增加公司利润4,100.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3.35%。公司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事项,直至2019年8月9日才对诉讼结果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诉讼实际结果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进展公告。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3条、第7.7条、第11.1.5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于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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