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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珠: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上证公监函〔2022〕0162号

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坚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坚力,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张坚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0号)查明的事实,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参与投资“鸿贵园”、“怡景花园”、“联康城”(第六、七期)、“经典名城”、“泰宁华府”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5个合作项目)。张坚力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以其所能控制的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经审计、评估确定的净资产价值,等额置换明珠置地、广州阀门在上述5个合作项目上的所有应收但未收回的款项(债权)。2021年6月30日至11月15日,上述5个合作项目相继到期,张坚力未履行相关承诺,但其未告知公司披露上述项目及承诺的进展情况。

根据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查明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张

坚力未按期履行承诺,也未及时将影响其承诺按期履行的风险告知公司,导致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2.1.3条、第4.5.1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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