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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大信事务所2023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大信事务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大信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成立于1985年,于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室

(5)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证机关为北京市财政局,证书编号为11010141。

(7)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超过500人。

(8)大信事务所2022年度业务收入15.78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10亿元。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6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79.90亿元,收费总额

2.43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投

(三)诚信记录

大信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7次。3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人次、行政监管措施2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3人次。

(四)项目成员信息及执业记录

1.基本信息和执业记录

(1)签字项目合伙人:江波

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资质。2001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1月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0年10月开始为青海春天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剑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0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1月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2020年10月开始为青海春天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会锋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9年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2020年-2022年度审计报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五)质量管理水平

1.专业技术咨询

大信事务所制定了专业技术咨询规程,以便于业务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专业判断提供参考依据,并设置了专业技术咨询部门,负责事务所层面的咨询活动。项目组层面的咨询,主要由项目合伙人及具备相应经验的人员负责。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对于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会计审计事项等为公司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咨询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2.意见分歧解决

大信事务所制定了意见分歧解决规程,以解决不同人员之间存在的分歧,包括:项目组内部、质量复核部内部、项目组与质量复核部及专业技术咨询部之间的分歧等。明确了解决分歧应遵循 “质量优先、自下而上、担责者定、民主集中” 的原则。质量管理委员会是重大事项分歧解决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事务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未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大信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总所、各地区业务总部及分所,设置质量复核机构,质量复核机构需要对《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A、B、C类业务项目实施独立复核,必要时,可以对所有业务项目实施独立复核。由总审计师领导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在项目组未将复核意见落实到位之前,不得签发报告。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质量复核人员与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讨论了重大事项,对重点问题、报告及附注披露问题等提出复核意见,项目组及时书面回复反馈意见,提供了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据。

5.监控与整改

大信事务所为促进项目组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形成持续改进质量的组织文化,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第5102号的规定建立了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及业务项目质量进行日常评价和定期检查,确定监控检查发现的情况并识别的缺陷,评价识别出的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针对已识别出的缺陷,调查缺陷根本原因,设计、实施并评价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根据问责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没有识别出质量管理缺陷,项目组成员未因质量问题受到问责。

(六)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信事务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识别主要业务风险和重要审计领域,包括将收入、成本、销售费用的“发生”、“完整性”及“准确性”认定,将存货的“真实性”“计价与分摊”认定和将预付账款的“存在”、“权利和义务”以及“计价与分摊”认定和销售费用的“发生”、“完整性”和“准确性”认定均确认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将收入确认、存货的期末计价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分别在计划、预审、终审、报告出具、工作总结阶段制定了详细、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大信事务所除拥有独立、专业和具备独立性的审计团队外,还拥有包括税务、信息系统、内控、风险管理、金融工具及可持续发展服务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后台支持团队,全程为审计服务提供支持。大信事务所投入足够的审计力量与时间用于审计工作,从进度、质量、资源等方面提供保障,满足了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七)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大信事务所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大信事务所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网络平台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度,专人负责信息安全工作。大信的信息系统采用私有云部署方式,服务器架设在境内,数据信息在境内存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2022年,大信取得了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一级资质证书》。

(八)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大信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投

二、大信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

大信事务所在对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实施了有效的审计,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审计了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大信事务所同时也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有关的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公司对大信事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公司从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以往审计工作情况和执业质量等方面对大信事务所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同时结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认为该所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该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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