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01月0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务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01月0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对2022年1月1日的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仍然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
2022年度,本公司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均为同等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该事项对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及202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次变更的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意本次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执行,有关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