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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四十一次次会议议案之独立意见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董事会四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董事会文件,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之独立意见函

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经与各方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公司决定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终止协议之独立意见函

公司拟与认购对象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签订《<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illhouse CapitalManagement Pte. Ltd.)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是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等多重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关于此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之独立意见函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意将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利国、霍静、覃业志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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