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讯)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查后,对2021年3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审议聘任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审议聘任冉绍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聘任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苏静祎女士履历等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聘任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昊华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发现苏静祎女士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目前也未在本公司任职监事,其具备《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昊华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3.苏静祎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培训合格证书。
4.对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审议聘任冉绍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冉绍春先生履历等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聘任冉绍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2.没有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对冉绍春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冉绍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讯)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许军利 李群生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