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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西南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2-03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等进行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2年8月)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一条 为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按照相关通知和要求,新增《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
2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根据《条例》第11条新增表述。
3第五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第五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根据《条例》第14条修订完善。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4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43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78条修订完善。
5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要按期进行换届。同时,按规定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条例》和重庆市国资委《章程》模板,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第一百一十二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三)研究讨论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第一百一十二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根据《条例》第11条和重庆市国资委《章程》模板修订完善党委职能职责。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尊重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本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7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委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根据重庆市国资委《章程》模板新增。因新增本条,章程其他条款序号依次调整(下同)。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8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委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委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本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根据《条例》第15条新增。
9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形成决定必须有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讨论人事任免、奖惩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重庆市国资委《章程》模板新增。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0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相关意思表示已纳入第114条,删除本条。
11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前5日。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前5日,但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新增表述,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保持一致。
12新增第一百五十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第一款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36条新增表述,第二款将第155条相关表述前移至本条。
13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由参会董事用传真签字的方式作出决议,但事后应将签署的决议原件提交董事会。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由参会董事用传真签字的方式作出决议,但事后应将签署的决议原件提交董事会。将相关表述纳入前述第150条。
1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关事项提出意根据ESG公司治理需要,并参考同行进行修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15第一百五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和子战略执行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评估上述两项工作分解后的执行情况和进度; (四)对公司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五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和子战略执行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评估上述两项工作分解后的执行情况和进度; (四)对公司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六)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ESG治理愿景、目标、政策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根据ESG公司治理需要,并参考同行进行修订。
16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统筹推进ESG相关工作。根据ESG公司治理需要,并参考同行进行修订。
17第二百零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第二百零四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新增表述,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保持一致。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新增第二百零五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第一款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48条新增表述,第二款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保持一致。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一条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新增依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并完善表述。
2第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并设签到制度。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并设签到制度。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36条新增表述。
3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由参会董事用传真签字的方式作出决议,事后应将签署的决议原件提交董事会。传真签字方式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可以由参会董事用传真签字的方式作出决议,事后应将签署的决议原件提交董事会。 传真签字方式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修订后与《公司章程》相应内容意思保持一致。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本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本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在制订依据中增加《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表述。
2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48条修订。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一条 为适应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为适应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后续仅涉及名称调整的不再单列。
2第七条 公司战略规划职能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战略规划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战略委员会秘书,主要职责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第三条 公司战略规划职能部门为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战略规划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战略与ESG委员会秘书,主要职责根据战略与ESG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体系调整,将原第7条内容由“第二章 人员组成”提至“第一章 总则”部分,变更为第三条。本细则其他条款序号依次调整(下同)。
3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四至第五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完善表述。
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和子战略执行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评估上述两项工作分解后的执行情况和进度; (四)对公司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和子战略执行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评估上述两项工作分解后的执行情况和进度; (四)对公司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等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六)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ESG治理愿景、目标、政策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5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完善表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1第十五条 经理层负责落实公司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第十五条 经理层负责落实公司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经理层统筹推进ESG(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工作。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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