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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红星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及其附件部分条款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22-013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及其附件部分

条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及其附件部分条款修订背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需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修订条款对比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1999]第234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3759X。…… 公司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1999]第234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3759X。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无机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新型环保建筑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仅限于硝酸钡、氯化钡、硫磺、硫脲、硫化钠)。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无机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新型环保建筑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仅限于硝酸钡、氯化钡、硫磺、硫脲、硫化钠)。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改变公司性质;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第七十九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该条。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公司工会有权提出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或监事的投票权总数。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的其中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公司工会有权提出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或监事的投票权总数。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等):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权;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5%的对外投资权限; (三)担保: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权限。 超过以上规定的权限的决策,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以下规定的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等):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权;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5%的对外投资权限; (三)担保: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权限; (四)对外捐赠: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0.25%的对外捐赠权限。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须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或通知给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或通知给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10日以前。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任免。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聘任或者解聘。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提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提议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删除该条。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脑或传真机上记录的发送的时间起,当日二十四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条款对比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开股东大会的,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公司章程》规定的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或监事的投票权总数。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投票权总数。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新增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不变。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条款对比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须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或通知给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须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或通知给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记名和书面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记名和书面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表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对该提案表示赞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董事会解释。删除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编入“第三十二条 附则”内。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不变。

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修订条款对比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第十五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记录
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监事会解释。删除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编入“第十九条 附则”内。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修订)》《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的议案。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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