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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鉴于原激励对象中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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