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购宁波韵升电子元器件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宁波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韵声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的宁波韵升电子元器件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协同效益及整体盈利能力。
2、交易价格依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价公允。
3、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4、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以现金方式收购宁波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韵声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的宁波韵升电子元器件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交易金额为13,440万元。
二、关于拟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向关联方宁波韵升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宁波韵升伺服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伺服工业控制事业部的资产组合,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和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充分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
2、交易价格依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价公允。
3、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4、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出售公司持有的宁波韵升伺服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伺服工业控制事业部的资产组合,交易金额为3,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