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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不时的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提名程序,以及遴选及推荐准则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两人,其中一人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和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提名委员会主席和召集人可以为同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除非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召集至少需要7天通知。成员可以,及秘书应该根据会议成员的要求,于任何时间召开会议。向各成员发出的会议通知应该于会议召开之前至少7天通过亲身口头传递、或者以书面、电话、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传达至该名成员不时向秘书通知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地址,或成员可能不时决定之其他通讯方式。任何以口头发出的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确认。会议通知应该注明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并应附上议程及其他可能需要成员在会议上考虑的文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秘书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提名委员会秘书或其未克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提名委员会成员将出任提名委员会会议秘书。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身出席方式或以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形式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任何提名委员会的决议如超过两名委员列席,必须由大多数列席委员投票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如列席委员人数只有两名,则必须一致赞成才能通过。

第十条 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按照其职权范围向本公司之管理层索取进一步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向外咨询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务如下: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制订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制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六) 监察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检讨该政策列出之可计量目标和达

标进度;

(七)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八)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进行任何使提名委员会能履行董事会赋予其权力和功能的事情;

(十) 遵守董事会不时发出的要求、指引及规则或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的法律;及

(十一)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其中包括)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的草稿及最终稿应向各提名委员会成员传阅及存录。提名委员会秘书或其代表应将提名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及报告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页上,及在有投资者要求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席,或在该委员会的主席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职能及责任的提问。

第十八条 本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括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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