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农开发: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4

上证公监函〔2023〕0147号

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农开发,A股证券代码:600359;

张春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吴天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2022年对外担保金额总额分别为6.29亿元、5.10亿元、1.27亿元、4.93亿元、6.13亿元,分别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136.55%、118.67%、25.70%、93.47%、

104.27%,其中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对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关联方的担保。公司仅就上述担保事项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预计额度,但未于担保发生时逐笔披露进展,亦未披露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9.1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

2.1.7条、第6.1.10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春疆和吴天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2.2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春疆、吴天昊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