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 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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