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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6龙盛01 债券代码:136205债券简称:16龙盛02 债券代码:136206债券简称:16龙盛03 债券代码:136301债券简称:16龙盛04 债券代码:136302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零年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浙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浙江龙盛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龙盛01”、136205;品种二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龙盛02”、136206。

3、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实际发行规模8.9亿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16龙盛01”回售已实施完毕,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1月29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2021年1月29日(“16龙盛01”申报回售数量为361,729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361,729,000.00元(不含利息),回售实施完毕后,“16龙盛01”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5,282,710张(每张面值100元));品种二为5年期,实际发行规模1.1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3163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品种一票面利率为3.98%,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决定在品种一存续期的第3年末将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37bp,即2019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品种一券票面利率为4.35%(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8日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龙盛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品种二(5年期)票面利率为4.18%。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品种一计息期间为2016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品种二计息期间为2016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品种一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年2月24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龙盛03”、136301;品种二的债券简称及代码分别为“16龙盛04”、136302。

3、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实际发行规模35亿元,截至2019年3月18日,“16龙盛03”回售已实施完毕,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3月17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到期日为2021年3月17日(“16龙盛03”申报回售数量为1,616,302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1,616,302,000.00元(不含利息),回售实施完毕后,“16龙盛03”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18,836,980张(每张面值100元));品种二为5年期,实际发行规模5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3163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品种一票面利率为3.48%,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决定在品种一存续期的第3年末将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67个基点,即2019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品种一票面利率为4.15%(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2月18日披露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龙盛03”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品种二(5年期)票面利率为3.93%。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品种一计息期间为2016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品种二计息期间为2016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品种一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年4月5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浙商证券作为浙江龙盛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浙江龙盛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本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浙江龙盛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华”)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亿元;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披露的《澄清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号)。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06403.7)的侵害;

2、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万元;

3、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驳回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35,444元以及司法鉴定费8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浙江龙盛、浙江科永、上海科华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裁定对浙江龙盛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占公司当期资产、利润的比例非常低;同时,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早已不再生产和销售相关争议产品,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龙盛关于前述诉讼事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信息披露,详见浙江龙盛于2020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号)。

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后续将密切关注浙江龙盛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浙商证券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投资者应当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洪 涛

电话:0571-87902731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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