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聘任李强先生为副总经理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李强先生为副总经理事项的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了解李强先生的任职资质、学历职业、专业素养及职业操守等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孟庆春 周咏梅 黄东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