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1〕0048号
关于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国机汽车,A股证券代码:600335;
赵建国,时任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2月9日,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汽车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莱州华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华汽)被债权人莱州千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尊汽配)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国机汽车对莱州华汽提供借款,借款本息共计8,378.66万元、国机汽车全资子公司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对莱州华汽融资租赁本金共计3,888.07万元,上述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经公司进一步测算,莱州华汽因上述破产重组事项,预计最高损失金额将达到1.82亿元,占2019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33.83%,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
经进一步查明,2021年1月26日,债权人千尊汽配已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2021年2月3日,法院已召开听证会,当日法院已作
出对莱州华汽进行预重整的决定。但公司未就上述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2月9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事项,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11.11.2条、第11.11.4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2.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披露逾期较短,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