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议,认为公司此次拟处置的资产为公司煤制气业务停业后的闲置土地及相关资产,该项资产处置有利于活化资金,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增加企业收益,助力燃气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该项资产处置不涉及关联交易,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以上,同意将《关于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纪伟毅先生和赵旭先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两位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因此同意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杜 婕 王 哲 任建春 杨永慧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