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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长春燃气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要求,我们对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2020年度无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已达到《公司章程》中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支付费用合理,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度较为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杜 婕 王 哲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建春 杨永慧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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