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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2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案件受理费51,178元,其中由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928元,由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是否会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19年10月14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递交了本公司与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康业元”)关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起诉状。2019年10月31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互联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0192民初38391号】。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本公司起诉北京康业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192 民初3839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1号楼7层、10层1003-2A。法定代表人:张建蓉本公司、北京康业元均为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药科技公司”)的股东,其中本公司持股51%、北京康业元持股49%。北京康业元因对医药科技公司产品经营管理等行为不满,自2019年7月18日起,先后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公开发布多篇文章及文字信息,采用捏造事实等方式诽谤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楚源先生,诋毁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国内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北京康业元依法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本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微博名称: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开发布的诽谤、诋毁原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论及信息;

2、判决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及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中国证券报》发布公开声明,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确认);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3.57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判决结果

根据《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微博“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表公开赔礼道歉声明,为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确认,发表时不得限制查看人员范围,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日)。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78元,由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928元,由被告北京康业元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38391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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