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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天通股份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2022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其职责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辅助工作及有关决策方案的前期调研等工作,提交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前的方案定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有关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四)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上报投资评审工作小组;由投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提交战略决策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战略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传真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中的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用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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